2)第722章 甩锅!_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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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鉴于被告人偷税数额达七百多万元,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公诉人建议对第一被告人医药公司处二百万元罚款,对第二被告人米家鸿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完毕。”检察员说道。

  “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偷税行为系被告人米家鸿个人利用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所实施的行为,应当由被告人米家鸿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完毕。”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是一位带着金丝眼镜,仪表堂堂的男律师。

  方轶一听,这是甩锅的节奏啊。

  ……

  “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米家鸿发表完自行辩护意见后,审判长接着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米家鸿虽然是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但其未参与策划、组织、实施偷税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单位医药公司将生产的部分产品隐匿,采用销售后收入不入帐的方式,偷逃增值税税款,构成偷税罪,辩护人对此没有疑义。”

  你医药公司不是想甩锅吗,我就把这个大锅给你扣上,扣的严严实实,让你翻不了身。

  “但能否据此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米家鸿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关键在于被告人米家鸿是否是该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因为,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换句话说,在本案中,只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能被有罪,并处刑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作具体规定。但是根据司法实践,辩护人认为,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

  第二,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

  上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既不是单位的管理人员,又与单位犯罪无直接关系,则不应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

  但上述管理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时,上述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处罚主体,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米家鸿虽然是被告单位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米家鸿曾采用批准、授意、指挥、组织企业人员,采用“打白条”的形式,在公司帐上少列收入,偷逃税款。

  另外,多名涉案人员证实,其所作所为系受到了医药公司总经理宫兆光的授意。虽然总经理宫兆光称其是根据被告人米家鸿的安排进行的上述行为,但却未提交任何证据,因此我们认为,宫兆光所说的真实性存疑,不应成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医药公司的《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和领导分工,米家鸿虽然是法定代表人,但不是偷税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米家鸿在主观方面没有控制医药公司偷税的故意,在客观方面也未实施控制和决定医药公司偷税的犯罪行为。

  综上,宫兆光系实际负责公司生产、库存、销售、申报纳税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在生产产品中采取一部分不登记入库,以打白条的形式销售产品,在帐上少列收入,偷逃税款,并且在税务机关通知自查后仍拒绝缴纳税款,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应由总经理宫兆光承担,米家鸿不构成偷税罪。完毕。”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

  晚上再加更一章,把判决结果给大家哈。别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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