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624章 公共财产还是个人财产?_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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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根据《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暂扣车辆后,除决定依法没收的车辆外,应当归还本人或相关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暂扣车辆’只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在短时间内对违规或者事故车辆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属于没收或收缴。

  在暂扣车辆未被做出处理决定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被暂扣的车辆只负有保管的责任,不享有其他任何权利,车辆的所有权仍应属于车辆的所有权人。所以,毛得文的奔驰车被查扣后,该车的所有权仍属于毛得文本人。

  第二,上诉人毛得文在交警队院内只是秘密取走了自己的奔驰车,并未盗取或者毁损其他任何公私财产。因此,毛得文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毛得文在秘密开走自己被扣奔驰车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不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因为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前提是上诉人必须已实施了盗窃、诈骗或抢夺犯罪行为。

  本案中,从始至终毛得文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其行为也就不存在转化为抢劫的可能。

  二、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案发当晚毛得文进入交警队院内,没有携带任何凶器。其进入现场后取出奔驰车备用钥匙准备将车开走,因此,毛得文的目的是开走自己被查扣的车辆。

  上诉人在准备秘密开走奔驰车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并制止,是上诉人没有预料到的。为尽快开走自己被查扣的奔驰车,毛得文虽对值班人员使用了暴力,但从上诉人的主观上看,其真实意图在于排除被害人妨碍自己秘密开走奔驰车。

  上诉人毛得文不具有杀人动机,也没有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发生的故意,但毛得文对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伤害被害人的后果是明知的。因此,毛得文在秘密开走自己被查扣的奔驰车过程中,致人伤亡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鉴于上诉人毛得文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在归案后如实交代,其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辩护人恳请高院依法改判,建议对上诉人处以无期徒刑。完毕!”方轶发表完辩护意见后,看了一眼被告席上的毛得文,后者依旧在抽泣。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完毕。”检察员说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完看向公诉人席。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本案涉及的奔驰车系被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扣的车辆,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国家机关管理的私人财产,应以公共财产论。

  上诉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窃取被查扣的奔驰车属于盗窃公共财产,因此上诉人的行为应以盗窃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定罪处罚。

  综上,我们认为,上诉人在窃取奔驰车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完毕。”检察员抑扬顿挫的回应了方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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