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1041章 这得多大仇!_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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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害人任梦媛的行走顺序若非兰永飞提供,苗省三难以掌握。

  (3)苗省三供称系兰永飞向其提供的小区和单元门的门禁卡,并安排其潜伏在楼梯间伺机作案。因现场单元门封闭,如果没有兰永飞提供门禁卡,苗省三难以进入小区和单元门。而且小区的监控录像也显示苗省三是一个人进入单元门的,不是借其他人进出之际进去的。

  第一,现有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苗省三是杀人凶手,这是毋庸置疑的,苗省三也承认杀人。

  二、被告人苗省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二,兰永飞是否雇用苗省三行凶杀人,这一点证明起来有一定难度。但警方做了大量工作,找到了一些证据,任何犯罪都不会是天衣无缝的,肯定在某些不起眼的地方存在着线索,就比如这个案子:

  1、根据苗省三的供述,如果没有兰永飞的帮助、配合,其无法完成作案,具体体现为:

  (1)苗省三称系兰永飞多次向其秘密指认被害人任梦媛。相关证据也表明,此前苗省三并不认识被害人任梦媛,双方之间更无仇无恨,苗省三缺乏杀害被害人任梦媛的动机,不通过兰永飞,苗省三也不可能认识被害人任梦媛,无法准确认定作案对象。

  “后来我把全部案卷看完后,发现了里面的问题。

  “一开始看到案卷时,我还抱有一丝希望,毕竟被告人兰永飞没有直接参与杀人,除苗省三的指证性供述和兰永飞在侦查阶段的两次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能够证实兰永飞雇用苗省三杀人的事实,而且在开庭时被告人兰永飞翻供,对此前的供述一概不认。

  “嗯,如果仅仅是这些证据,我可以接下这个案子试试。

  一审宣判后,兰永飞提出上诉,称其没有雇用苗省三杀人,公安人员对其上了手段。

  兰永飞的手机通话记录也显示,被害人任梦媛在傍晚时分曾给兰永飞打过电话。如果不通过兰永飞,苗省三不可能知道案发当日被害人任梦媛晚归的情况。

  以上苗省三的种种供述详细、完整地刻画了兰永飞雇用其杀人的事实,表明兰永飞是联系其与被害人任梦媛被害事实的纽带。”周颖解释道。

  但是之前兰永飞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能够进一步确认苗省三系受雇于兰永飞而实施的杀人行为。具体表现为:

  兰永飞在侦查阶段初期曾作过两次有罪供述,在一些标志性细节上与苗省三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可信度较高。具体表现为:

  “那为什么一审法院会判被告人死刑?”云乔觉得既然周颖这么说,法院又判了被告人死刑,那么这个案子绝对不会像听起来那么简单。

  “但这毕竟是苗省三的单方供述,仅凭这些很难认定被告人兰永飞有罪吧?”云乔歪着脑袋想了想,说道。

  一、兰永飞的有罪供述与苗省三的供述等证据在一些细节上吻合。

  而且侦查机关虽然获取了一些间接证据,但都难以在兰永飞与苗省三的杀人事实之间建立明确联系。”周颖说道。

  二、兰永飞的有罪供述中存在案外人难以掌握的作案细节,且都系先供后证,证明力较强。具体为:

  1、兰永飞的作案动机系其本人首先交代,后得到在案证据的印证。苗省三并不了解兰永飞雇用其杀害被害人任梦媛的真正原因,而公安机关也不掌握兰永飞作案的具体原因。”周颖说到此处,云乔打断了她的话。

  “那被告人作案的真正动机是什么?难道不是移情别恋?这得多大仇!”云乔好奇的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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